依據現有國際通用商標審查標準,如商標名稱中含有商標核準保護產品或服務中的行業詞匯、通用詞匯和產品詞匯,則該部分需要放棄商標專用權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在該種情況下,“.商标”的註冊規則允許在註冊詞中省略掉商標名稱中放棄專有權保護的部分。商標權利人在註冊“.商标”時,可以舍棄商標名稱中放棄專有權保護的內容,僅僅把商標中最具有顯著性或標誌性的部分註冊為“.商标”。比如,商標權利人持有商標“好日子酒家”,“酒家”兩字屬於通用詞,放棄專有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商标”註冊規則允許註冊人註冊“好日子.商标”。但是註冊人不能在註冊詞中只出現放棄專有權保護的內容,如“酒家.商标”。
但另一方面,商標名全稱實際是用戶最熟悉的企業品牌標識,為了有助於註冊人建立網上網下廣泛使用而統一的商譽標識,註冊人也應該將商標名全稱註冊為“.商标”,如“好日子酒家.商标”。
因此如果註冊人商標中包含放棄專有權保護的內容,建議將商標名全稱和商標名中去除專有權保護的內容分別註冊為“.商标”,如“好日子.商标”和“好日子酒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