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商標註冊規則(2017年11月修訂版)
第一章 釋義
第二章 服務機構的職能和義務
第三章 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材料
第四章 點商標名的命名
第五章 點商標權利的保護機制
第六章 審核流程
第七章 註冊年限、續期、變更、轉讓、註銷和贖回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九章 使用要求
第十章 規則生效日期與解釋
本規則旨為全球中文通用頂級域 「.商标」,建立具有權利認證和保護機制互聯網名稱註冊體系,以促進商標名稱在互聯網上的更廣泛應用,推動互聯網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和便利國際品牌在全球中文地區推廣的本地化、網路化和數字化進程;以及為全球中文地區消費者提供便捷可靠的網上平台入口, 協助打擊或減輕網上侵權對消費者的影響。
第一章 釋義
第一条 本註冊規則涉及主要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點商標: 點商標由「點商標名」加國際通用頂級域「.商标」組成 。
(二)管理機構:指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的,並獲得ICANN授權承擔點商標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點商標註冊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公司「環球商域科技有限公司」。
(三)ICANN:指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中文名稱為「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四)註冊服務機構:指由ICANN根據其「2013年域名稱註冊服務機構委任程式」授權運營,且由管理機構簽約授權提供點商標註冊服務的機構。
(五)代理服務機構:指由註冊服務機構授權,並已向管理機構備案的,按照ICANN及管理機構的相關政策規定,代表註冊服務機構提供點商標註冊服務的機構。
(六)指定地:商標品牌名稱的主要使用地區,例如商標註冊證明的簽發地(規則附件一《指定地資訊列表》所列的國家/地區/區域), 或由管理機構認定的合資格註冊名稱所屬的具體地理範圍名稱。
(七)申請人:指依照本規則擬提出或已經提出點商標新註冊申請/續期申請/受讓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八)註冊人:註冊和持有點商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九)申請提交時間:指註冊申請資料提交到管理機構註冊系統的時間。
(十)政策委員會:指由管理機構成立的、由來自不同司法區的知識產權和域名稱專家以個人身份參加和組成的獨立專責委員會,負責為點商標政策規則的制定與解釋提供意見,以及參與監督政策的執行,包括參與復核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批准註冊點商標的決定。
(十一)爭議解決機構:指亞洲域名稱爭議解決中心 (ADNDRC) , 以及其他任何經由ICANN和管理機構認可與授權,負責處理點商標爭議的機構。
第二章 服務機構的職能和義務
第二条 點商標的註冊以及相關事宜,必須通過管理機構官網(http://註冊管理機構.商标)公佈的註冊服務機構或代理服務機構進行辦理。
第三条 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循ICANN、本管理機構、本註冊規則的相關規定提供服務,並遵守經營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被委託過程中知悉的相關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条 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須與申請人簽訂獨立的關於提供點商標相關服務的協議,並涵蓋以下內容:
(一)約束申請人遵守ICANN相關政策、管理機構所在地相關法律和法規、本冊規則及管理機構制定其他適用的政策和規定;
(二)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對註冊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並按本規則的規定為申請人遞交註冊申請材料;
(三)對申請人可能存在本規則規定不允許註冊情形的,或本管理機構關於點商標業務審理的任何進度及回饋通知,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應明確並及時地告知申請人,並指引和協助申請人準備和提交註冊申請補充材料。
第五条 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須至少向申請人提供5 x 8小時的客戶支持服務,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及處理申請人就其自身點商標的註冊及管理事宜的諮詢,操作點商標新註冊、續期、管理、解析指向註冊人指定網站和點商標在註冊服務機構之間的轉入/轉出等服務。
第六条 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須在提交註冊申請之前,獲得申請人的授權並完成對註冊申請材料的核驗。
第七条 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提交點商標註冊申請後,應當將註冊申請提交時間和審理進度及時通知申請人;並須協助和指引申請人提交管理機構要求的補充材料。
第八条 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顯著位置放置或公佈點商標授權資質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的授權證書、點商標專案及本管理機構的服務監督電話和郵箱等資訊。
第三章 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材料
第九条 合資格的申請人須對其申請註冊的點商標名擁有商標權利或合法權益。
可接受申請註冊的名稱包括:
在本規則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個指定地完成和獲得商標註冊的已註冊商標;
經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的未註冊商標;
國際條約或法規保護的商標;
經域名稱爭議解決程式(如ICANN的《統一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DRP))認定具有商標權利的商標;
有普通法商標權的未註冊商標;
具顯著性的獨創商標品牌。
獲管理機構核准可應用於點商標名註冊的名稱(簡稱為「核准名稱」)。
第十条 申請人須按第九條規定並根據具體情況,以電子格式文檔形式向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相應的申請材料:
(一)對於第九條第一款涉及的已註冊商標,可接受的證明檔包括本規則附件一《指定地資訊列表》所列的國家/地區/區域獲得已註冊商標權或被授權相關權利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註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商標註冊證簽發地相關行政管理機構對外公佈的商標註冊記錄。TMCH機制商標核驗記錄被視為與以上商標權利證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對於第九條第二至第四款涉及的未註冊商標,可接受的證明檔包括商標獲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證明檔、或者相關條約法規的具體規定、其他認定該商標具有合法權益的法院裁決或者域名稱爭議解決程式裁決。
(三)對於第九條第五款涉及的未註冊商標,申請人按註冊管理機構的要求填寫指定的申請表格,提供證明材料證明相關商標在一定地理範圍內已成為消費者和公眾辨識與區分商標持有人的產品和服務與其他產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誌;該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
3.證明該商標被應用於商業宣傳活動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憑證、以及涉及的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和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對於第九條第六款涉及的名稱,申請人須提供有關獨創的商標品牌名稱的說明或使用情況。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按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填報使用該名稱的商品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如以上檔或資訊為非中文或英文,申請人須提交中文或英文的譯本。
第十一条 用於申請註冊點商標的商標標誌須包含可識別的文字、字母、或數字。
第十二条 點商標的註冊採用實名制,申請人須向管理機構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十三条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持有同一註冊商標的,應選擇授權指定當中一人作為代表登記為點商標註冊人,或聯合登記為註冊人。
第十四条 管理機構認可的商標註冊地清單載於本規則附件一《指定地資訊列表》,管理機構可不時對該資訊列表進行更新。
第四章 點商標名的命名
第十五条 申請人須按照以下命原則和命名方式申請註冊點商標:
(一)命名原則
1.由申請人創建、持有或取得適當授權;
2.具有顯著性;
3.不侵犯他人商標品牌的在先對於合法權益;
4.不造成公眾誤認和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二)命名方式
A类— 以核准註冊名稱進行命名註冊;
B类— 以核准註冊名稱和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名稱進行組合命名註冊;
C类— 以相關的指定地資訊和核准註冊名稱進行組合命名註冊;
D类— 以相關的指定地資訊、核准註冊名稱、和商品或者服務名稱進行組合命名註冊;
管理機構可以在特殊情形下, 批准以上述命名方式以外的其他命名方式註冊點商標。
第十六条 用於點商標註冊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可為商標權利證明上所列商品/服務專案的名稱或其顯著部分,或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或指定地的商標分類表所載的類似商品/服務專案的全稱或其顯著部分,或申請人商標應用於商業活動中的具體產品/服務專案名稱。
第十七条 構成點商標的指定地資訊一般為商標證明的簽發地名稱或由管理機構核定的商標使用所在地域範圍的名稱。如申請人需以指定地範圍內的某個地方名稱組成命名點商標的,須向管理機構提供申請理據和相關材料證明該地方名稱與其商標的使用具有直接關聯性。
第十八条 註冊人在以任何一種基礎命名方式註冊點商標(下稱「基礎點商標」)後,可申請加入基礎命名方式以外的與商標相關的其他資訊(下稱「其他資訊」), 進行擴展註冊相關聯的點商標(下稱「關聯點商標」)。如基礎點商標由於到期、被轉移或註銷等而失效的,其關聯點商標將同時失效。管理機構將同步變更相關關聯點商標的狀態。
申請人須提供理由和使用證明材料滿足以下條件:
(一)使用於點商標名命名的其他資訊與其商標品牌具有直接的關聯性;
(二)如果添加的其他資訊涉及特定資格的,申請人須要舉證證明其滿足商標權利證明(如商標註冊證)簽發地或相關公司註冊地的法律、相關認證機構、或者行業習慣對該資格的要求;
(三)不可對消費者造成混淆,妨礙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來源進行辨識和區分。
第十九条 點商標註冊服務的收費標準適用申請提交時由管理機構公佈的有效的《「點商標」命名方式和註冊服務收費表》(下稱「收費表」)。
第二十条 點商標名的命名不得減低或削弱相關商標的標識能力、與事實不符、或對公眾造成混淆。依據本條命名方式進行命名的點商標名,如果根據管理機構的判斷有明顯與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不相符、或者對公眾造成混淆的情形下,管理機構有權不予批准以上任何一種的命名方式的註冊申請,或在參考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明後,對點商標的命名進行合理調整,並決定其所適用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条 管理機構有獨立裁量權決定是否批准點商標名的命名與註冊申請。
第二十二条 點商標名字符的長度要求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點商標名部分在1-63個ASCII字元之內;一個拉丁文字母,數字,破折號,計算一個ASCII字元;
(二)點商標名為純漢字的,長度最短為一個漢字,最長以構成點商標名的漢字通過Punycode轉碼後不超過63個ASCII字元數所能達到的最多漢字字數進行計算。
第二十三条 點商標名文字形式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點商標名須為簡體漢字、繁體漢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數字(0-9)或以上四種文字形式的組合;
(二)包含簡體、繁體、簡繁體混合、和異體字形式的點商標,其點商標名文字對應的繁體、簡體、繁簡體混合形式將被本管理機構系統自動為該註冊人保留;
(三)持有繁簡混合商標名的申請人可申請註冊全簡體或全繁體形式命名的點商標名,但須符合本註冊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四)註冊人可申請啟動和使用上述點商標的全簡體或全繁體形式;
(五)商標名稱中含有部分非本條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請人可申請將此等文字形式翻譯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點商標名,且該點商標名不得違反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六)拉丁文字可省略聲調符號而僅使用字母命名點商標名;
(七)商標名稱包含的特殊字元,如「&」、「@」的, 在不削弱點商標名的標識能力和造成混淆請前提下,申請人可以申請省略該特殊字元或使用「-」符號或翻譯成意思相對應的文字進行替代並組成點商標名。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名稱將被限制或不允許使用於點商標名的命名:
涉及代表主權國家及行政地區的名稱、旗幟、徽標、歌曲、行政機構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稱;
ICANN禁止註冊的字或片語,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國際組織或機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紅十字運動和國際紅新月運動的名稱和國際政府間組織名稱;
地理標誌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地名;
其他管理機構認為可能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衝突、消極、負面影響、或讓公眾產生混淆或產生不良影響的資訊或名稱;
缺乏顯著性的名稱,以及其他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的命名原則的名稱。
第五章 點商標權利的保護機制
第二十五条 經管理機構核准的註冊名稱享有點商標權利,並按本章的規定實施註冊保護。
第二十六条 點商標權利的保護機制以第十五條規定的命名方式為基礎。申請人須通過註冊、續展符合上述命名方式及規定的點商標,獲得與其點商標權利相關的地域範圍名稱和(或)商品/服務名稱的註冊保護。
(一)根據第十六條規定命名方式註冊的點商標,註冊人應參考《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或指定地的商標分類表,填報申請納入註冊保護的商品/服務名稱。每次點商標註冊包含同一類別下10個商品/服務專案的註冊保護。如需在同一類別下申請增加更多受註冊保護的商品/服務專案名稱,或者申請增加商標在其他類別下的商品/服務專案名稱的註冊保護,須按照《收費表》的規定繳納申請費用和提交相關商標權利證明檔。註冊人申請納入註冊保護的商品/服務專案名稱,經管理機構核准後予以註冊保護。
(二)關聯點商標的註冊保護服務與其對應的基礎點商標一致。
(三)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已經註冊為點商標,在後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可以通過不同的命名方式申請註冊點商標。
(四)任何第三方不允許註冊與已註冊點商標相混淆的新的點商標。
(五)如點商標由於到期、被轉移或註銷等而失效的,原有點商標權利獲得的保護服務將同時失效。
第二十七条 管理機構判斷是否會產生前條所述的混淆情形的考慮因素包括:
點商標名的文字表述形式和發音(包括中英文和拼音)是否與已註冊點商標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
用於申請註冊點商標名命名的商品/服務專案名稱和指定地資訊是否能夠與已註冊點商標起到有效的標識和區分作用;
其他管理機構認為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對於相同商標品牌名稱在不同商品/服務專案或指定地有多於一位權利人的情形,點商標的註冊申請依「先申請,先註冊」的原則並按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第六章 審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 管理機構於收到點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開始在其官方網站對外公示點商標的註冊資訊(WHOIS)及申請狀態。
第三十条 註冊資訊公示中對已申請註冊但尚未通過審核的點商標,其狀態顯示為「審核中」(「Pending Create」)。如自管理機構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的五個自然日內,申請人不能提交符合註冊要求的申請材料的,管理機構將作出不予批准註冊的決定,刪除註冊申請及其公示資訊並退回註冊費用。相關的點商標須在前次註冊被刪除24小時後方可再次被申請註冊。
第三十一条 管理機構在收到點商標註冊申請及註冊申請材料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完成,並通過電子方式通知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機構就點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核結果。
第三十二条 管理機構在審核點商標的過程中,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補充說明,並在全面考慮申請人的情況後,作出批准註冊或不予批准註冊的決定。申請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和說明的,不影響管理機構做出審核決定。
第三十三条 對處於「審核中」( 「Pending Create」)狀態的點商標,如在管理機構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算的十個自然日的註冊審核期內,仍未通過註冊審核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管理機構將作出不予批准註冊的決定,刪除公示資訊並退回註冊費用。
第三十四条 對批准註冊的點商標,註冊資訊公示中其狀態顯示為「已註冊」(「ok」)。
第三十五条 對駁回的點商標申請,管理機構將通過電子通知形式於作出不予批准註冊決定的一個工作日內告知提交註冊申請的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由該機構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
第三十六条 如申請人不服管理機構作出不予批准註冊決定的,可在收到該決定之後的14個自然日內,按管理機構公佈的《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程式》申請復核。
第三十七条 點商標成功註冊後,註冊人可獲由註冊服務機構頒發的通過管理機構審定的《點商標註冊證書》。
第七章 註冊年限、續期、變更、轉讓、註銷和贖回
第三十八条 點商標新註冊和續費可選擇的年限為1-10年。
第三十九条 點商標註冊資料的變更須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如點商標註冊所依據商標資訊、註冊人資訊發生變更,註冊人須在上述資訊變更完成後的三十個自然日內通過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向本管理機構申請更新相應的點商標註冊資訊;
(二)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點商標註冊人上述變更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擬變更的註冊資訊提交至管理機構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可予以辦理變更。
第四十条 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變更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變更前的註冊服務機構(點商標轉出方)在收到點商標註冊人提交的有效變更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ICANN註冊服務商間域名稱轉移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ransfers-2012-02-25-zh) 辦理點商標轉移,且不得對此申請向點商標註冊人收取費用;
(二)變更點商標代理服務機構的要求及流程依據本管理機構公佈的相關流程進行;
(三)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申請變更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點商標註冊後不滿六十個自然日;距點商標到期日不滿十五個自然日;點商標處於拖欠註冊費用狀態中;點商標註冊人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點商標處於凍結狀態中;其他管理機構認為不予以變更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對已註冊但未到期辦理續期的點商標,已獲得點商標權利的保護的類別及其商品/服務專案不可替換為其他類別或專案;在辦理點商標到期續期操作時,註冊人可通過服務機構向管理機構確定並重新勾選受保護的商標類別及其商品/服務專案。
第四十二条 註冊人在點商標有效期內,申請增加類別或商品/服務專案保護的,須通過服務機構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依據《收費表》相關要求繳費費用,和另須向服務機構繳納審核費用。經管理機構審核通過後,註冊人將獲得關於新增商標/服務專案名對應點商標的註冊保護。任何新增的商標/服務專案保護的到期時間須與其對應點商標的到期時間一致。
第四十三条 點商標的轉讓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受讓人須為符合第九條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管理機構可根據受讓人所持點商標的權利資訊,決定涉及轉移的點商標的命名方式和收費標準、和調整相應的點商標權利的保護機制的適用範圍。
(三)點商標處於訴訟程式、仲裁程式或爭議解決程式期間,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不得受理關於點商標轉讓或註銷被爭議點商標的申請。點商標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情況除外。
(四)基礎點商標如帶有關聯點商標的,須一併辦理轉讓。
第四十四条 點商標到期後,對仍未續期的點商標,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可根據ICANN的相關政策及自身業務情況,決定在相關點商標到期後45個自然日內的任意一天,自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的資料庫中進行註銷該點商標,停止該點商標的解析服務,並凍結其關聯點商標(如適用)的解析服務;進行刪除前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須採取合理方式通知註冊人,包括但不限於發送續期提醒郵件和停止點商標解析。註冊人應關注所屬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的相關到期註銷規則,避免因點商標到期未續期導致註銷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五条 根據上述第四十四條被註銷的點商標,依據ICANN 相關規定將進入最長不超過30個自然日的贖回期限。贖回期內,該點商標及其關聯點商標權利的保護將被暫停。註冊人可在贖回期內通過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向管理機構申請恢復和贖回相關點商標,恢復點商標權利的保護服務,並按管理機構的規定繳納贖回費用。贖回期限結束後,未被恢復的點商標將被管理機構從資料庫中最終註銷,並在註銷之日起滿5個自然日後開放予公眾申請註冊。
第四十六条 根據本規則或ICANN有關政策規定,如相關爭議解決機構、法院、或行政單位要求凍結、註銷或轉移已註冊點商標的,管理機構有絕對裁量權決定對相關點商標採取相應的措施,以實現以下目的: (i) 處理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或管理機構就點商標註冊、審核時發生合規問題;或(ii)修正點商標註冊所依據商標權利有效性及存續性失效的情況,如過期、被撤銷等;或(iii)糾正本管理機構定期抽查時發現的其他點商標註冊無效的情況;或 (iv) 解決或執行與註冊點商標有關的爭議; (v)解決註冊費用不支付註冊費的情況;(vi)遵守及執行相關法律、政府規章的要求、執法要求或爭議解決之決定;(vi)規避管理機構及其關聯方、子公司、辦事處、董事和雇員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条 申請人和註冊人須聲明遵從本規則,以及ICANN和管理機構公佈的其他適用於註冊及管理點商標政策。
第四十八条 點商標申請人和註冊人對管理機構有免責義務。如點商標申請人或註冊人因相關點商標的申請、註冊、續期、修改、使用發生糾紛的,在不違反任何法律的情況下,點商標申請人或註冊人須確保本管理機構及其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政策委員會成員、註冊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免受任何索賠或損害承擔責任,包括因此而產生的律師費及相關的其他費用。該免責義務在上述點商標被註銷或終止後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条 根據ICANN相關政策規定,管理機構在其官方網站設立可被公眾查詢的點商標註冊資訊(WHOIS)庫。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須向註冊人收集相關的點商標註冊資訊(WHOIS)資料,並確保註冊人知曉該資料之用途,以及保證資料的完整及準確性。
第五十条 點商標註冊資訊(WHOIS)包括:
(一)註冊人相關資訊,包括註冊人名稱(姓名或機構名稱)、註冊人身份證明檔(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號碼(該項資訊不對公眾開放查詢)、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信地址、郵遞區號、電子郵件地址;
(二)註冊經辦人相關資訊(註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須提供該資訊),包括經辦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信地址、郵遞區號、電子郵件地址;註冊經辦人須為該法人或組織的雇員,並被授權代表辦理點商標業務,該項資訊須對應填入到註冊資訊(WHOIS)中註冊經辦人名稱「Registrant Name」欄目;
(三)註冊資訊文字形式要求為:漢字、拉丁文字母(a-z,不區分大小寫)、數字(0-9),若上述第一、第二款資訊為非中文或英文,申請人須提交中文或英文的翻譯本;
(四)如需使用隱私/代理註冊服務,註冊人單位名稱須為點商標註冊所依據商標的所有人/被許可使用人。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一条 任何第三方針對已註冊的點商標提出註冊人不符合本規則第三章規定的資格要求的爭議,應提交至亞洲域名稱爭議解決中心(ADNDRC),根據《「.商标」 特許資格爭議解決政策》進行解決。
第五十二条 其他適用於點商標的註冊和使用爭議的政策包括ICANN 公佈的《統一域名稱爭議解決政策》(UDRP)、《統一快速暫停解析程式》(URS),及管理機構所採納和實施的任何其他爭議解決政策。
第五十三条 處於爭議期內的點商標將無法進行轉移、轉讓,和續期。爭議結束後,管理機構或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將依據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小組所做之決定,執行相關的救濟措施,包括對涉及的點商標進行停止解析、凍結、轉讓、轉移、變更服務機構和註銷。
第九章 使用要求
第五十四条 已註冊的點商標應在註冊後的三個月內解析指向註冊人相關的網站,以及使用於的商品和服務的推廣。如已註冊的點商標未能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投入使用的,註冊人應在註冊後的三個月內向管理機構提出延期投入使用申請,最長申請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九個月。
受指向的網站所載資訊須與點商標權利的指定產品/服務的資訊一致或具有相關性,且須為一個無欺詐行為,合法和善意經營的網站。
管理機構有權凍結和註銷任何違反使用要求的點商標。
第五十五条 如受指向的網站資訊與點商標註冊所依據商標的註冊資訊不符,或存在虛假、盜取、盜用他人商標、誤導公眾、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權益、損害公眾利益等情況的,註冊人須承擔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承擔管理機構相應的一切損失及費用。
此外,管理機構在該等情形下,可對該註冊人進行警告,追究相關責任,並可對涉及的點商標停止解析、凍結、或撤銷。
第十章 規則生效日期與解釋
第五十六条 本註冊規則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本規則取代管理機構之前公佈的用於點商標註冊的《點商標域名稱註冊規則》和其他規則,並適用於在本規則生效日期或之後提出的辦理點商標新註冊、續期、轉移、贖回以及其他本規則規定的事項的申請。如有其他管理機構公佈的檔與本規則抵觸時,以本規則的規定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規則由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附表一:《指定地資訊列表》
下表中國家/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名稱參考WIPO上的商標核發國家/地區/區域性知識產權組織清單。英文全稱、英文簡稱、兩字母代碼參照ISO-3166-1所列。國家名稱的英文簡稱、中文簡稱、兩字母代碼均可視為商標證明、商標申請的核發方或受理方名稱,與商標名稱進行組合,命名點商標名。
序号 | 指定地英文简称 | 指定地中文简称 | 指定地两字母代码 |
1 | Afghanistan | 阿富汗 | AF |
2 | Albania | 阿尔巴尼亚 | AL |
3 | Algeria | 阿尔及利亚 | DZ |
4 | Andorra | 安道尔 | AD |
5 | Angola | 安哥拉 | AO |
6 | Anguilla | 安圭拉 | AI |
7 | Argentina | 阿根廷 | AR |
8 | Armenia | 亚美尼亚 | AM |
9 | Aruba | 阿鲁巴 | AW |
10 | Australia | 澳大利亚 | AU |
11 | Austria | 奥地利 | AT |
12 | Azerbaijan | 阿塞拜疆 | AZ |
13 | Bahrain | 巴林 | BH |
14 | Bangladesh | 孟加拉国 | BD |
15 | Barbados | 巴巴多斯 | BB |
16 | Belarus | 白俄罗斯 | BY |
17 | Bermuda | 百慕大 | BM |
18 | Bhutan | 不丹 | BT |
19 | Bolivia | 玻利维亚 | BO |
20 | Bonaire | 荷兰加勒比区 | BQ |
21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波黑 | BA |
22 | Botswana | 博茨瓦纳 | BW |
23 | Brazil | 巴西 | BR |
24 | Brunei Darussalam | 文莱 | BN |
25 | Bulgaria | 保加利亚 | BG |
26 | Burundi | 布隆迪 | BI |
27 | Cambodia | 柬埔寨 | KH |
28 | Canada | 加拿大 | CA |
29 | Cape Verde | 佛得角 | CV |
30 | Cayman Islands (the) | 开曼群岛 | KY |
31 | Chile | 智利 | CL |
32 | China | 中国 | CN |
33 | Colombia | 哥伦比亚 | CO |
34 | Congo(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 刚果(金) | CD |
35 | Congo | 刚果(布) | CG |
36 | Costa Rica | 哥斯达黎加 | CR |
37 | Croatia | 克罗地亚 | HR |
38 | Cuba | 古巴 | CU |
39 | Cyprus | 塞浦路斯 | CY |
40 | Czech Republic | 捷克 | CZ |
41 | Denmark | 丹麦 | DK |
42 | Dominica | 多米尼克 | DM |
43 | Dominican Republic | 多米尼加 | DO |
44 | Ecuador | 厄瓜多尔 | EC |
45 | Egypt | 埃及 | EG |
46 | El Salvador | 萨尔瓦多 | SV |
47 | Estonia | 爱沙尼亚 | EE |
48 | Ethiopia | 埃塞俄比亚 | ET |
49 | Fiji | 斐济 | FJ |
50 | Finland | 芬兰 | FI |
51 | France | 法国 | FR |
52 | Georgia | 格鲁吉亚 | GE |
53 | Germany | 德国 | DE |
54 | Ghana | 加纳 | GH |
55 | Greece | 希腊 | GR |
56 | Grenada | 格林纳达 | GD |
57 | Guatemala | 危地马拉 | GT |
58 | Guinea | 几内亚 | GN |
59 | Guyana | 圭亚那 | GY |
60 | Haiti | 海地 | HT |
61 | Honduras | 洪都拉斯 | HN |
62 |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香港 | HK |
63 | Hungary | 匈牙利 | HU |
64 | Iceland | 冰岛 | IS |
65 | India | 印度 | IN |
66 | Indonesia | 印度尼西亚 | ID |
67 |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 伊朗 | IR |
68 | Iraq | 伊拉克 | IQ |
69 | Ireland | 爱尔兰 | IE |
70 | Israel | 以色列 | IL |
71 | Italy | 意大利 | IT |
72 | Jamaica | 牙买加 | JM |
73 | Japan | 日本 | JP |
74 | Jordan | 约旦 | JO |
75 | Kazakhstan | 哈萨克斯坦 | KZ |
76 | Kenya | 肯尼亚 | KE |
77 | Korea (the Republic of) | 韩国 | KR |
78 | Kuwait | 科威特 | KW |
79 | Kyrgyzstan | 吉尔吉斯斯坦 | KG |
80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 老挝 | LA |
81 | Latvia | 拉脱维亚 | LV |
82 | Lebanon | 黎巴嫩 | LB |
83 | Lesotho | 莱索托 | LS |
84 | Liberia | 利比里亚 | LR |
85 | Liechtenstein | 列支敦士登 | LI |
86 | Lithuania | 立陶宛 | LT |
87 |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澳门 | MO |
88 | Madagascar | 马达加斯加 | MG |
89 | Malawi | 马拉维 | MW |
90 | Malaysia | 马来西亚 | MY |
91 | Maldives | 马尔代夫 | MV |
92 | Malta | 马耳他 | MT |
93 | Mauritius | 毛里求斯 | MU |
94 | Mexico | 墨西哥 | MX |
95 | Monaco | 摩纳哥 | MC |
96 | Mongolia | 蒙古 | MN |
97 | Montenegro | 黑山 | ME |
98 | Morocco | 摩洛哥 | MA |
99 | Mozambique | 莫桑比克 | MZ |
100 | Myanmar | 缅甸 | MM |
101 | Namibia | 纳米比亚 | NA |
102 | Nepal | 尼泊尔 | NP |
103 | New Zealand | 新西兰 | NZ |
104 | Nicaragua | 尼加拉瓜 | NI |
105 | Nigeria | 尼日利亚 | NG |
106 | Norway | 挪威 | NO |
107 | Oman | 阿曼 | OM |
108 | Pakistan | 巴基斯坦 | PK |
109 | Papua New Guinea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PG |
110 | Paraguay | 巴拉圭 | PY |
111 | Peru | 秘鲁 | PE |
112 | Philippines | 菲律宾 | PH |
113 | Poland | 波兰 | PL |
114 | Portugal | 葡萄牙 | PT |
115 | Qatar | 卡塔尔 | QA |
116 | Romania | 罗马尼亚 | RO |
117 | Russian Federation (the) | 俄罗斯联邦 | RU |
118 | Rwanda | 卢旺达 | RW |
119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KN |
120 | Samoa | 萨摩亚 | WS |
121 | Sao Tome and Principe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ST |
122 | Saudi Arabia | 沙特阿拉伯 | SA |
123 | Serbia | 塞尔维亚 | RS |
124 | Seychelles | 塞舌尔 | SC |
125 | Sierra Leone | 塞拉利昂 | SL |
126 | Singapore | 新加坡 | SG |
127 | Slovenia | 斯洛文尼亚 | SI |
128 | South Africa | 南非 | ZA |
129 | Spain | 西班牙 | ES |
130 | Sri Lanka | 斯里兰卡 | LK |
131 | Sudan | 苏丹 | SD |
132 | Suriname | 苏里南 | SR |
133 | Swaziland | 斯威士兰 | SZ |
134 | Sweden | 瑞典 | SE |
135 | Switzerland | 瑞士 | CH |
136 | Syrian Arab Republic | 叙利亚 | SY |
137 |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 台湾 | TW |
138 | Tajikistan | 塔吉克斯坦 | TJ |
139 | Thailand | 泰国 | TH |
140 | Tonga | 汤加 | TO |
141 | Trinidad and Tobago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TT |
142 | Tunisia | 突尼斯 | TN |
143 | Turkey | 土耳其 | TR |
144 | Turkmenistan | 土库曼斯坦 | TM |
145 | Uganda | 乌干达 | UG |
146 | Ukraine | 乌克兰 | UA |
147 | United Arab Emirates | 阿联酋 | AE |
148 | United Kingdom (the) | 英国 | GB |
149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美国 | US |
150 | Uruguay | 乌拉圭 | UY |
151 | Uzbekistan | 乌兹别克斯坦 | UZ |
152 | Venezuela | 委内瑞拉 | VE |
153 | Yemen | 也门 | YE |
154 | Zambia | 赞比亚 | ZM |
155 | Zimbabwe | 津巴布韦 | ZW |
156 |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OAPI或非洲 | |
157 | 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ARIPO或非洲区域 | |
158 | 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 BOIP或比荷卢 | |
159 |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 OHIM或欧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