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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王磊 : “互聯網+”新場域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思考

來源:轉載日期:2015-07-17

  國家總理李克強在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移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現代製造業結合,促進電子商務、工業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互聯網+”代表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即充分發揮互聯網在生產要素配置中的優化和集成作用,將互聯網的創新成果深度融合於經濟社會各領域之中,提升實體經濟的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現工具的經濟發展新形態。簡單來說,“互聯網+”需要將互聯網與傳統行業相結合,促進各行各業產業發展。它代表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即充分發揮互聯網在生產要素配置中的優化和集成作用,將互聯網的創新成果深度融合於經濟社會各領域之中,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現工具的經濟發展新形態。而集成過程中將會出現海量侵權的風險,傳統行業與互聯網結合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筆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傳統模式在結合互聯網之後所導致經營中所面向受眾的擴容

  5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進一步明確了國家鼓勵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態度,指明了利用電子商務培育經濟新動力的發展方向。在此國家戰略部署下,傳統經營、流通模式在結合互聯網之後,將大大拓展傳統產業各環節在使用和交易的接觸面,受眾範圍由此得到擴容。

 (一)知識產權受眾波及面影響更巨

國家層面的政策推進旨在加快互聯網與流通產業的深度融合,推動流通產業轉型升級,提高流通效率,打造新的經濟增長點,創新服務民生方式,釋放消費潛力。市場進一步融合入、擴大的同時,一旦出現侵權案件,不論是侵權主體還是被侵權人群體,都將面臨大幅度的擴容。根據商務部門的《“互聯網+流通”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未來的行動主要目標是在電子商務進農村、電子商務進中小城市、電子商務進社區、線上線下融合互動、跨境電子商務等領域打造流通產業升級版,實現流通方式的不斷創新、流通效率的大幅提升以及流通環境的進一步完善。流通產業方式和效率的升級,帶來的不僅是知識產權受眾的擴大,其權利保護過程中產生的影響也將更大。同時,在未來的流通計劃中,互聯網+所覆蓋的全社會各成員之間的經濟和生活,將會對保護力度和保護方式提出新的挑戰。

 (二)去邊界化和去中心化特徵明顯

互聯網連接下的市場與物流環境中,農村與城鎮互通,國內與海外相連,跨越地域範圍的互聯互通將進一步呈現出去邊界化和去中心化的傳播特徵。行動計劃立足於互聯網技術在我國流通領域的應用現狀,明確提出了以互聯網為載體、推進現代流通體系建設的工作思路和措施。這意味着,以互聯網為載體的現代流通體系不再局限於某一地理地域範圍的市場,而會橫跨線上線下、城鎮鄉村乃至國內外的多個傳統市場區域。

  互聯網領域中新生權利的保護

 (一)固有權利外延拓展及其保護

1、新生權利和傳統權利的保護

  互聯網從上世紀90年代興起,發展至今已經影響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知識產權也基於互聯網的發展,出現了新生的權利類型,如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是基於互聯網發展而新生的權利內容。此外,如大數據的利用和開發與個人隱私的保護之間的衝突,跨境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等,必然會產生新的問題,同樣可以預見,將會對現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進行更新和重建。互聯網+概念提出後,由於載體形態的創新,還將得到大範圍拓展的權利範疇必不可少地落在知識產權領域。

 (1)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在互聯網場域下,侵權行為的跨區域性以及低成本性,破壞了市場的良性發展。如近年來網絡文學作品和網絡遊戲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經成為重災區。繼而,手機A P P應用又成為山寨模仿的高發區。目前,我國對於AP P 的管理,暫時還沒有制定出提前審批備案的管理規則,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法律滯後的漏洞進行抄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影響網絡市場的良性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成本提高

由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技術在不斷變異,各類網絡盜版技術也是日趨豐富多樣,尤其是在雲計算、以及快速建站等一些新型技術已經被肆意違法用於網絡侵權。在這種情況下,原始版權方還有正版網站變得更加難以有效控制版權內容的傳播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

又因為現在互聯網的共享性,所以網絡侵權行為一旦出現,企業要想證明具體侵權者是非常難的。因為互聯網侵權事件具有證據容易被刪除乾淨,且很難找到證據,而且一旦侵權可能涉及的範圍比較大、侵權隱蔽性非常強等特點,所以企業的維權成本越來越高。

 (二)新生權利及其立法

 隨着互聯網催生的產業創新,在達到一定規模和發展深度後,往往會生髮出新的權利種類。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例,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 年修正時確認信息網絡傳播權,對技術措施、權利管理信息提供法律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2006年5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已於2006年7月1 日開始施行。《條例》的通過,標誌着我國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制體系化的實現。

加入WTO前夕中國修訂《著作權法》,提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授權國務院制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辦法。這無疑是一定程度的受到了WC T及T R I Ps協議的影響,並結合本國法律文化特點,充分重視作品在網絡傳播中的保護,試圖獨立創設的一項著作權利,比之網下“複製權、發行權的涵義延伸”及“向公眾傳播權”、“向公眾提供權”的提法更準確明朗。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是在區別於傳統複製權、發行權、表演權、廣播權等權利的基礎上確定的。但從《著作權法》中我們看到,除表演權的規定有可能延伸到網絡傳播外,其餘各種權利均緊守網下傳統概念的陣地,不越雷池。立法者這種固守傳統概念的嚴格區分,目的顯然是為網上信息傳播權的創立準備條件。

  事實上,《著作權法》成功地細分了16項著作權利,特別是增設信息網絡傳播權,較好地解決了國內在網絡傳播上關於權利設置問題的紛爭。然而《著作權法》雖傾向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獨立創設,在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的把握上依然還存在討論和拓展的空間。

  近年來,歐洲國家還在社會實踐中逐漸發展出了被遺忘權等信息傳播的新生權利。可見,因特網和全球數字化網絡帶來的版權法重塑難題從未被充分表達。不只限於互聯網+概念的提出,技術的發展、各國數字化版權立法的最新進展均要求緊密跟蹤最新的技術和法制發展動態,為公眾利用作品和保護版權人的利益提供切實可行的規則。

  技術創新所帶來的競爭問題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自2009年以來呈現愈演愈烈的爆發態勢,同時對於鼓勵技術創新和促進良性競爭將成為互聯網+的新課題,即如何化解技術革命帶來的生產力的發展與傳統產業模式轉型升級之間的衝突,如何認定良性的技術創新和惡性的技術挾持之間的界限。

  就內容來看,目前已經涉及到搜索、瀏覽器、安全產品、網絡遊戲、移動端AP P分發業務等眾多互聯網產品領域。就數量來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統計顯示互聯網領域正成為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多發地帶。在該院2010年到2013年審結的110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就有33件涉及互聯網領域,佔到全部案件的30%。究其原因,還是新業態下的快速行業更新導致了無序的市場競爭。

(一)多元競爭使得市場競爭規制複雜化

  1、同場域競爭

  同在新生互聯網場域內的競爭往往具有更多的可比性,能夠具體落實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部門法規之框架內。如3Q大戰,同是互聯網企業,類似的產品服務項目,實際上是惡意競爭限制消費者選擇的情形,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即可解決。

  2、跨場域競爭

  比較棘手的是互聯網場域下,電子商務帶來了消費模式的巨大變革。線下產業紛紛選擇結合電商拓展業務領域,推出相應的線上服務。線下與線上市場的交互打通,大大擴展了市場的外延,也掀起了重新分割市場份額的新一輪競爭。對此,新生的互聯網市場空間同樣需要新的市場規制,將競爭行為引導、控制在正常合理的限度之內。

(二)互聯網競爭規制迫在眉睫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侵權亂象正呈現出四大特徵:侵權主體不斷擴大,蔓延趨勢明顯;被侵權主體廣泛,對行業影響巨大;反覆侵權現象嚴重;不正當競爭亂象持續時間長。

  具體地,通過對生效的不正當競爭案件研究發現: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中,重複侵權等惡意侵權現象突出,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屢禁不止;侵權企業經司法確認侵權並被判承擔民事責任之後,同樣或類似的侵權行為仍然繼續發生,被侵權企業經司法判決獲得了民事賠償,卻往往“贏了官司、輸了市場”。

  未來,在國家所倡導的互聯網+和“萬眾創業”的語境氛圍之下,還將會有更多橫跨線上線下多元互動的商業模式和創意營銷不斷湧現。鑒於互聯網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所造成的巨大危害性和傳導性,如果不及時採用強制手段叫停的話,可能一家企業幾天之內就從繁榮走向衰敗。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如何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更加有效地規制,迫在眉睫。